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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況需要支付離職補償?

          • 勞動者離職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需要區別情況來看,主要分為協商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等兩種情況,具體表現為:

            一、協商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

            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者提前30天先提出,那么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如果勞動者因為以下幾個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并且勞動者不用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即:

            •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由用人單位提出,那么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

            1. 過失性解除

            主要是指勞動者因違反了以下幾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提前通知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

            •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 非過失性解除

            企業因以下幾種情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在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的情況下,支付經濟補償金,即:

            •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 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后仍無法勝任的;

            •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但是需要注意,當勞動者處于以下幾種情況時,用人單位不得依照過失性解除或經濟裁員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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